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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事件折射中国期货政策缺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 11:02 证券市场周刊

    最近,媒体对中航油事件集中“轰炸”,让一直以来鲜受关注的境外期货交易问题重又回到公众的视野中心。

    在许多媒体报道中,常见一种感慨:境外期货交易尤其是境外期货投机交易,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明令禁止的行为,陈久霖为什么非做不可?中航油事件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再一次证明境外期货交易市场风险之大,陈久霖就是一个“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反面典型。

    事情真是这样简单吗?笔者从事期货法律工作多年,对此有不同看法。

    境外期货交易的严格管理制度

    90年代初期,境外期货交易被引进我国,扩散速度极快,由于当时投资者对期货交易特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上众多非法经纪商的恶意欺诈行为伴随其中,国内投资者普遍发生亏损,“株洲冶炼厂”等直接在境外参加期货交易的国有企业也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境内、境外诉讼纠纷不断,对国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994年5月16日,为使国家免受更大的损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面,对正在如火如荼的境外期货交易市场急踩“刹车”,要求当时已经注册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110家期货经纪公司,停止境外期货代理业务,限期到国家工商局注销境外期货业务营业范围(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随后发文,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1994年8月30日前所持境外期货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1999年中旬,国家进一步对期货市场加强整顿,国务院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禁止境外期货交易提升到国家法规高度,《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当年10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外管局联合发文,规定了“确需利用境外市场套期保值的少数企业”的条件,及申请报批境外期货交易的程序。

    2001年5月,上述四部委外加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1999年10月的文件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国有企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还规定了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各部委对境外期货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相当严格甚至“苛刻”,以至于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按照这样的规则企业根本难以操作。容易被人忽略的是,这次的《办法》将原来文件中的“企业”悄然修改成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也就是说,国家根本就未对非国有企业及个人设立申请境外期货交易的报批程序。

    2001年11月、2003年3月、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共分三批发文准许中化总公司、中铝公司等二十六家大型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航油集团公司在第二批名单当中。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只批准这二十六家国有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从事境外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其余的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如果从事境外期货交易,都属非法。

    境外期货交易需求日益高涨

    从1994年到现在,我国经济处于一个稳定的高速发展时期。伴随持续的改革开放政策、WTO谈判的成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中,而国际金属、石油、粮食等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巨幅波动,汇率上下震荡,给这些企业和个人造成愈来愈大的影响和风险,迫使他们在国际期货市场中寻求对原材料和汇率进行保值。对于这些企业或个人来说,“做期货交易风险大,不做期货交易风险更大”。与此同时,伴随对国际期货市场的了解增多,其价格波动大、机会多、管理相对规范等优点,也吸引了许多有闲余资金、寻找投机机会的企业和个人。

    国内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也使境外期货与国内期货的界限渐趋模糊。上海期货交易所经营的电解铜、铝等合约,与有色金属期货市场中的龙头老大——伦敦金属交易所的合约设计完全相仿,随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量的逐步上升,与伦敦金属交易所形成一定程度的价格联动关系。由于两个市场交易时间不同,单个市场上交易价格的变化会给另一个市场中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或机会。自然而然的,参与伦敦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做两个市场的套利交易已经成为国内期货投资者最时髦的选择,甚至是必须的选择。“如果只在上海(期交所)交易,到晚上,伦敦(期交所)的价格变化太大,我们只有干看着,第二天一开盘,上海(期交所)价格一下就补到位了,一点补救都没有”,“国庆节七天长假,我们不开市,伦敦开市,等放假结束,价格都不知走成什么样了,风险太大了”。

    2004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豆二号”期货合约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何谓“大豆二号”?简单说就是转基因与非转基因混合的大豆合约,区别于中国原有的“大豆一号”——非转基因大豆合约而言。其意义在于将中国大豆期货市场的交割标准与国际主流的美国、巴西、阿根廷大豆市场看齐,有人欢呼这是中国“争夺国际定价权”的开始,但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期货投资者从此不再是只玩“自家的游戏”。大连商品交易所该合约如果取得成功,与国际上大豆期货交易量排名首位的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之间也必然出现巨大的套利机会,那么,上面发生在上海期货界的现象将在大连重现。

    对以逐利为目标的外国资本来说,这种市场的关联性所产生的机会当然不能放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只有中国企业和个人才可以在国内期货市场投资。但只需到工商局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取得中国法人的身份,外国资本便可以合法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目前,有些代表外国资本的中国法人,已经尝到这种跨市套利的好处,交易量不断放大,甚至不愿再为国内期货经纪公司“打工”,开始寻求成为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期货投资本身属对手交易,试想,当国内部分投资者的头寸与这样的对手相遇,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时候,由于对手在另一个市场有套利对锁盘,比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更有战斗力,就好比我们的选手必须绑住一只手来与对手的双手比赛,结果可想而知。从这个角度说,中国的广大投资者在自己国家的期货市场中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

    在对待境外期货交易问题上,目前的期货市场表面上看风平浪静,实际上大有文章。在国内期货交易所方面,不断“走出去、请进来”,频繁与境外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等文件;欧美、日本等国部分期货经纪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一方面进行政府公关活动,一方面联络“潜在客户”,寻找市场机会;更有一些“激进”的境外公司,已经开始巧立各种名目,打政策的擦边球,开始着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众多有境外期货交易需求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国家只批准了二十六家企业进行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中国有此需要的企业和个人何止二百六十、二千六百家,这些企业或个人是否守法经营,坚决远离境外期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久前,部分财经媒体曾大肆渲染“中国期铜跨国套利盘惨遭‘斩首’”的新闻,便暴露了这些“水面下的冰山”。据笔者了解,很多业内人士对该文主要观点持否定态度。但文中提到的大量中国跨国套利者确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些中国套利者显然指的不是这二十六家企业。

    “鸵鸟式”政策不适应当前需要

    据说,在鸵鸟遭遇强大敌人进攻时,会跑到沙丘跟前,将头深深埋在沙子里,以为这样就可以躲过敌人的攻击。我们的境外期货交易政策,就好像鸵鸟一样。

    当前,市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需求不断高涨,加入境外期货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加;而国家的相关管理政策始终未变。

    在此,笔者对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实施效果提出几点质疑。

    质疑之一,对“投机”的误读。

    “投机”在汉语里是一个贬义词,但“投机”还有一个中性的称呼为“投资”,中国人目前对“投资”的态度已经相当接受及宽容。股票、体育彩票、房地产等等投资已经普及开来。期货投资(或称“投机”),与其他投资并无本质的不同,而说到境外期货投资,恐怕绝大多数行业人士都要承认,一些英、美国际期货交易所无论从交易规模、制度建设到市场监管水平均要在我国期货市场之上。而我们的法规对境外期货业务进行切分:对套期保值业务一定程度上接受,对投机交易坚决排斥,这是一种政治而非科学的态度。了解期货市场原理的人都知道,期货市场中的“投机”与“保值”就像手心与手背,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缺少哪一个,市场都无法维系。如果某家公司的董事会达成决议,要求管理层在期货市场中只能进行限定规模的保值交易,不能进行投机这是可以理解的;而由国家法规中规定企业或个人只能在期货市场中进行“保值”,不能“投机”,笔者以为是相当荒唐的。

    国家政策中对“投机交易”的这种“歧视”,实际上在暗示境外期货投机交易风险过大。这种歧视迎合并误导着那些对期货市场了解有限的社会各界和众多媒体,使之对境外期货投机交易产生一定程度的“妖魔化”的判断。这一点,从某些媒体报道的标题上就看得出来,如“都是金融投机惹的祸”等等。而科学地看待这个问题,结论就是;投机并不可怕,过度投机才可怕;中航油事件并非输于“投机”,而是输于“过度投机”。任何境外期货投机业务,参与者如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制定合适的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其风险就不会比选择其他的经营项目更大。

    质疑之二,法规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是否进行了认真操作?

    前面讲过,现行法规对境外期货交易的管理非常严格,不仅严格禁止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更是禁止任何企业(二十六家之外)和个人参与境外期货投资。这样严格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本难于执行。《条例》第69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客户、期货从业人员、交割仓库的行政处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用自己的合法资产,作为客户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境外期货交易,就是违反了《条例》,应由哪个部门来管呢?总不至于是街道派出所或居委会吧!前不久有关部门公布,将允许我国公民将合法财产转移境外,如果资产可以出国,出国后如何使用,岂能限制得了呢?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这些企业业务过程中,对中国证监会有大量的报批、审核、备案工作。据笔者了解,处理这些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境外业务处至多只有两至三名工作人员,真让人担心,能否应付得了如此繁重的工作。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至今只有二十六家企业领取了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试想,如果国家批准了二千六百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那么境外业务处的规模是否需要扩大百倍呢?那么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具体经营,究竟有没有必要这样事无巨细?

    是否这样超严格的管理就一定能防御全部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中航油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事件的主角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尽管是国有资产占绝大多数股份,却是在新加坡注册的上市企业。而我们的法规和规章管辖的对象只能是中国的企业和个人,陈久霖无需就新加坡公司操作期货的计划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也无需在交易过程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国资委负责人对该公司批评时只能拿出公司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手册》,指责该公司的管理层超越了经营授权。我们强硬、严格的境外期货管理政策面对中航油事件完全失灵。更加说明,政府的管理永远无法“越俎代庖”代替企业的具体经营,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才是问题的关键。

    这种不顾现实情况,异常严格、毫不通融的鸵鸟式境外期货交易政策,好处就是当实践中出现问题,可以大声申斥:国家早已禁止了,为何你还有法不依!管理者当然没有任何责任!但带来的问题却是,它既不能解决社会实践中发生的问题;还会给政策的执行者带来操作中的尴尬:难以把大量的违反者都抓起来,依法处罚,只好也把脑袋埋进沙子里面,不问不顾;更严重的是,这样的法规政策如何保护国家经济秩序,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境外期货投资管制应放松

    最近发生的中航油事件,给各方面带来巨大震动,以笔者之见,其原因只有两点:其一,陈久霖根本不具备期货市场投资的专业能力,却刚愎自用,过度投机,最终造成惨败;其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经理层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但中航油事件也带给我们两点重要启示:其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期货市场离我们越来越近,无法回避,只能迎接挑战;其二,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提高专业能力。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管理、期货人才储备、社会对期货市场的认识等都与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具备了开放境外期货业务的条件。笔者以为,现阶段期货政策调整,应放开对企业、个人进行境外期货业务的限制,同时,通过建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制度,加强对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强制要求经纪商加强对投资者业务风险教育,业务规则培训、以及业务信息收集等,而我国近年来对期货市场的多次整顿,已经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完全可以借鉴。

    很多人,包括政策的制定者们,都有善良的愿望:担心我国的企业和公民身单力薄,在国际期货市场竞争中吃亏、栽跟头。但中航油事件再一次表明,长期以来,在我们政策保护下培育的都是温室里的弱苗,必然在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下被率先淘汰。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不能再走闭关锁国的老路,我们需要的政策是给企业提供宽松的生存环境,保障公平的竞争机会,培养企业的生存能力。

    最近,经济领域发生了一件大事,联想集团兼并了IBM的个人电脑部门,成为一家真正的国际化公司。所有关心此事的中国人都为联想捏着一把汗,担心联想可能遭遇到的种种风险。但中国人只有真正走出国门,学会并熟练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真正屹立于世界企业之林,才能不白交中航油事件的“昂贵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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