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公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决定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这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10月份进入化肥使用淡季后,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流通、生产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将企业淡季生产的化肥收储一部分,由国家贴补淡季储备的利息,存到第二年3月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称,此举有利于解决化肥生产企业淡季销售的困难,减少生产企业资金的占用,解决用肥旺季生产供应不足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记者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2004年至2005年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已经开始。
作者::赵承 刘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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