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由商业主管部门承担,不听证责任人要受处分
新快报讯(记者 林波 实习生 曾文源)昨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广州市近日出台的《广州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必须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听证人员中,居民和相关同业从业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涉及大型交易市场和零售商店
大型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仓储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含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等。该《办法》规定,新建大型商业网点在报建规划之前,必须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区(县级市)有关管理部门、社会各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听证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听证会代表则包括有关区(县级市)商业、计划和街道代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以及拟设立地的居民代表,相关同业从业者代表等。
居民和从业者代表不得少于1/3
记者获悉,《办法》规定,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的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人员一般为18人至25人,其中居民和相关从业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办法》还规定,对于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违反相关规定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形,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听证会费用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拟开设方收取费用。(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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