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担心增加经营压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关注焦点:
1.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
2.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抢救费
3.垫付时间为抢救之时起3日内
4.保险公司5天定责,被保险人10天内可拿到保险赔偿金
5.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6.重要事项告知不实未交保费可解除保险合同
7.不投保强制责任险将被扣留车辆并罚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
8.只有经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才可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新快报记者 杜宝仪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从记者昨日自广东保险监管机构及各保险公司得到的反馈来看,各界对其中一条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进行“无责赔付”,即肇事司机无责撞人后要对人身损害依法赔偿,由保险公司理赔的规定颇有争议。
到底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经营不盈利不亏损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该条例符合人本原则 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理赔部人士表示该条例完全符合新《道交法》精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从商业保险转变为强制保险后,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伤者实现了最大保障,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
更多财产险公司对实际经营效益表现出担忧,“无论是不是肇事司机责任都要赔,显然不是商业经营行为,肯定会给公司效益造成影响,希望赔偿的责任限额可以相对合理些。”
永安财产保险广州分公司承保部人士表示,无责赔偿条例将使“强制三者险”成为公司的一个特殊部分,公司打算将另设立一个账目去独立核算这部分业务,未来新产品中免赔额等细分条目也很可能无法设置,经营压力难免增加。
广东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刘云海表示:“这个条例体现了政府从保障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以人为本精神,但是却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据其透露,去年4月保监会曾打算将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定为4万,目前有可能提高。
保险公司想不亏也难
刘云海又指出,尽管风险和压力增大,但保监会主席曾强调“没有不可保的风险,只有不可保的价格”,即对于由此而产生的经营压力保险公司可通过提高费率来平衡,而根据目前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自主定价,相信新保险条款执行的第一年,各公司的“强制三者险”费率会定得稍高,次年再调整。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日前表示,费率标准是个难点,强制三者险比商业三者险费率测算更难,目前保监会已聘请中介精算机构对费率进行测算评估,不排除差异化费率的可能。保险专家分析认为,强制三者险的费率不会太低,现在商业三者险并非保险公司的效益型险种,多数保险公司都将其与其他险种捆绑销售。新规定出台后,保险公司不能拒保强制三者险,因此费率有可能会提高。
对机动车无责赔偿的规定,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申曙光表示“奇怪”,他认为这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的风险,而且“由此给保险公司增加的风险和经营压力无疑只能靠提高保险费率来消解,最终由投保车主来承担这笔费用,即等于整个社会都为肇事车主背起负担”。
人身伤亡无责赔偿
《草案》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即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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