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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10: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在加速自身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截至2004年11月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05家营业性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164家、其下设支行16家,独/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14家、其下设分支行11家)。此外,外资银行类机构在我国还设立了222家代表处。

  现状:106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目前,获准在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已有106家,其中:62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13家外资银行获准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9家外国银行机构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等。据初步调查统计,外资银行在法规规定的基本业务种类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100种。

  截至2004年11月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677.53亿美元,约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贷款余额293.35亿美元,不良贷款率为1.26%。2004年1至11月,在华外资银行累计实现盈利2.43亿美元。

  入世3年:18个城市向外资银行放开

  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共有20家外国银行分行、38家外国银行代表处获准设立;53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达到18个城市,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其中单个外资机构入股的最高比例为19.9%。此外,银监会已批准上汽通用、大众2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另有丰田、福特2家获准筹建。

  2004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转折点

  2004年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是我国银行业走向全面放开的一个转折点。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银监会自2004年12月1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扩大至昆明、北京、厦门、西安和沈阳5个城市。

  2004年以来,银监会已批准19家外国银行在华筹建分行,其中10家已获准设立;批准22家外资银行代表处设立;批准40家外资银行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批准29家外资银行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批准6家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入股4家中资商业银行,另有数项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事宜在筹备中。此外,2004年9月1日,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大幅度简化了市场准入程序。

  同时,为了便于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银监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在内地的业务准入限制大大放宽: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和子银行的总资产要求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一并降至60亿美元;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从3年改为2年;将连续2年盈利的资格要求从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内地所有分行合并考核。目前,已有3家香港银行按此优惠条件获准在内地设立分行,2家获准筹建分行,20多家香港银行分行按此条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此外,自2004年11月1日起,银监会已允许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按有关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未来开放重点:深化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

  今后,中国银监会将继续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按时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本、外币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各类客户提供外汇服务,在已开放的地域向中、外资企业及外国人提供人民币服务。

  同时,深化中、外资银行合作将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一个重点。中、外资银行互利合作在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中占重要位置,目前中、外资银行已在本外币业务等诸多业务领域开展了合作,这种合作正在向股权合作深化。

  近两年,国家对QFII业务进一步拓展,表明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将逐步深化。对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中国银监会已经修订和颁布了相关规定,包括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的比例从原来的15%提高到20%,多个外资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5%的,被入股机构可维持中资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变。

  绿色通道:为西部和东北地区专设

  外资银行虽已进入我国20多年,但机构和业务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在西部和东北的机构数量仅占其机构总数的6.9%。因此,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发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潜力有很大空间。

  据悉,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向西部和东北发展,为这两个地区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同时传播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为促进两地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自2004年12月1日起,我国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其中西安和沈阳两个城市对外资银行放开,国家正是出于对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两大战略支持的考虑。此外,从2004年12月1日起,设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将放宽审核其盈利的资格条件,即从目前考核单家分行盈利,改为合并考核申请人在华所有分行的盈利。对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在审理时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市场准入:程序将进一步简化

  自2004年12月1日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授权各银监局对本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核准。此外,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允许外资银行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在其已获准的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内,按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今后,中国银监会还将在坚持审慎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对外资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及衍生产品等业务的审批,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本版稿件由银监会提供)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1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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