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于周三(1月12日)撤消了其商务部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第18号通告[PressNoteNo.18(1998series)]。根据该通告,在印度已经设立合资公司的外国公司,如果要再成立其他的独资公司,需要其合资公司中印度伙伴出具不反对的证明。据印度商务部长卡迈勒·纳特表示,此举旨在吸引更多的海外直接投资。
印度总理曼莫汉·性格在参加印度工商联合会会议时提出,第18号通告已经基本成为
了时代错误,无法适应未来国外投资商来印合资发展的需求。印度政府应向外开放其市场,与国外企业共同寻求发展,共享利益。并且他还表示,印度政府已经开始调整其间接税收结构,尤其是增值税,销售服务税,使之更为合理。
然而该决议却使不少印度国企陷入恐慌之中,认为这只是维护外商利益。决定生效后,定会促使国外投资商撇开印度本土公司合资,独自“单飞”。
据悉,在新政策下,那些已在印度建立了合资企业的外商仍然享有少数第18号通告的优惠政策,而其它新的投资者则将在双方自由,不受政府干预的前提下,按商业合同的规定行事。而这再次反映出印度政府对海外投资贯有的矛盾态度:新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已在印度建立了合资企业的外商。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1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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