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良)昨日,民航总局对外发布了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并将从本月15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规定》对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各种条件都做了明确的解释。
民营资本获平等待遇
新规定明确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主体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适用相同的条件,对民营资本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作限制。这意味着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主体投资都可以平等地涉足航空运输产业。
3架飞机可组航空公司
根据新的规章,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以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筹建期不得超过2年
据悉,经民航总局同意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2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取得经营许可证。对确有充足的事由没有完成筹建的,民航总局可准予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对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合资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25
%根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民航总局同时还公布了2004年已批准筹建5家航空公司,其中包括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鹰联航空有限公司、华夏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