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发芾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出席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时说,“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金人庆在会上表示,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到15%,而中资企业为33%,“这完全是不平等嘛,WTO框架下,不说给中资企业优惠,至少要一视同仁,这才是国民待遇。”(1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
金人庆部长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两种所得税税率并轨是国民待遇的需要。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任何一个在别国投资的投资者都会存在跨国收入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因为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凡属本国居民其所得不论来源于本国还是其他国家都要征税;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凡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不论所得者是否为本国居民对该所得都要征税。当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为两国同时行使时就必然发生对同一笔跨国收入交叉征税而形成双重征税。这两种征管方式恰恰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双重征税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为克服双重征税给国际投资者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取外国税收抵免法和税收饶让制两种措施来避免双重征税。
抵免制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应扣减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例如一位美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办企业第一年所得利润为100万美元按照中国税法该投资者应免征所得税;美国政府按46%所得税率对其所得应征的税额为46万美元。该投资者最后应缴纳的税款为46万美元。假设该投资者第3年的所得仍然是100万美元中国政府应减半向其征收所得税该投资者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为16.5万美元该投资者回到美国后应向美国政府缴纳的税额为46万-16.5万=29.5万美元该投资者最终缴纳的税款总共仍为46万美元。(韩彩珍《中国外资》2003第4期)
可见按照这一制度如果资本输入国的所得税率或减征后的税率低于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按两国税率的差额向资本输出国纳税;如系免税则必须按资本输出国的税率如数交纳。其结果是资本输入国将应得的收入拱手让给了资本输出国而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
至于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政府的要求将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这等于是资本输出国减少了税收,资本输出国一般并不接受这种制度,除非附加另外条款。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单纯由我国税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并不当然使外商投资者因此享受到实际利益。减免税率的结果,不但使中国政府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将本该中国政府征收的税收,拱手让给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享受不到优惠利益,中国政府损失了税收,而中国内资企业也面对与外资企业间不同税率的不公平竞争。这都是严重损害效率的行为。
有资料表明,虽然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资本还是主要流向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因此,吸引外资受各种综合因素如投资环境(如法律制度)等的影响,税收优惠的作用十分有限。这方面出现的错误认识,完全是因为对于国际税收制度的无知所致。中外公司所得税并轨,不仅是公平的需要,也是效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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