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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酝酿“共有产权房” 使经济适用房更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9:02 东方早报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南京市第11届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民建南京市委秘书长胡乐涛提交提案,建议引入“共有产权房制度”,使经济适用房既经济、更适用。

    所谓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制度”,是指对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由政府和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增加政府或其授权的
住房保障机构作为产权人之一,并标明两者的产权比例———最先提出这一思路的是南京市建委城市建设与发展研究室高级经济师陆玉龙。

    “现在的经济适用房一出售就与政府完全脱离产权关系,政府无法从中获益”,陆玉龙昨天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而按我的方案,最保守估计,南京30年后将可建立以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经适房循环利用。”

    按陆的设想,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区别应体现在政府和个人不同的产权比例上———普通商品房,政府的产权为0;廉租房,个人产权为0;政府和个人共有产权的都是经适房。

    “只要产权掌握在政府手里,就比较灵活。”陆玉龙说。如现有住户经济能力提高,可将房子从政府手中买回,政府收回的就是经适房的价值;如不再需要可以卖给政府,由政府提供给其他困难人群,这就是收回了经适房的使用价值。”陆玉龙表示,“共有产权其实是政府的一种土地产权投资。”

    在陆看来,现行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缺陷:政府用于补贴困难家庭购房的支出凝固在购房主体上,而不是所购房屋。“事实上,政府只需将经适房使用权交给购房人,无需连所有权都交给购房人。”财政资金投入住房保障后,购房人变成百万富翁或去世都无法收回。“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中低收入者是会不断产生的”,陆玉龙说:“如果现在土地上的房子都卖出去了,以后拿什么给新的穷人?”同时,划拨经适房土地和建设用费也在成为地方政府的包袱,“政府承担不了,只好用低成本的土地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要求,却忽略了他们居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就业和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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