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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市场进一步向民资敞开大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9:01 经济参考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出台

  本报讯中国民航总局日前宣布,规范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民航经济类重要规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实施,无疑将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组建航空公司,加入到我国民航市场的竞争中来。

  《规定》指出,具备下列条件即可向民航总局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均可)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国籍;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以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规定》还指出,不允许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该《规定》实施的同时,1993年1月16日民航总局发布的《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废止。

  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民航总局运输司副司长史博利明确表示,根据《规定》,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主体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适用相同的条件,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作限制。

  《规定》还对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表现出了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但该新闻发言人说,根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因此,《规定》第8条明确要求:‘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以和三部委的110号令相衔接。”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首先应当经过民航总局筹建认可。史博利说,这主要是考虑到航空运输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在经营许可前,企业组织机构建立、运力购租、人员招录、航空器登记、办理各种证照等有一个相应的过程,否则申请人难以满足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条件、手续要求。其次,为保证航空安全,企业应当在获取经营许可证前把民航总局的各项要求及手续落到实处。

  史博利还表示,经民航总局同意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2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取得经营许可证。对确有充足的事由没有完成筹建的,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总局可准予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对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此外,由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还要求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经过民航总局经济许可、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申请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当然,《规定》的出台决不意味着民航总局将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放弃实施宏观调控。史博利说,民航总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国航空运输业的总体发展状况、专业技术人员的状况以及不同机场的饱和程度,继续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宏观调控。“这主要是考虑到航空运输业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不同,属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据记者了解,2004年民航总局共批准筹建5家新航空公司,这5家航空公司分别是: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鹰联航空有限公司、华夏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作者::方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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