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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可“傍名牌”也不应吃暗亏(借题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8:04 人民网-市场报

  黄晓慧

  近日,浙江温州市“奥康”商标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被确认为“驰名商标”。

  2004年8月16日,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温岭市奥康鞋业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温州市中
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20日,温州市中院经审理终结后,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的“奥康”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奥康”文字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这是《温州日报》上报道的一则消息,这家温岭企业因为企业名号和商标与奥康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样,对方“奥康”商标被法院确认为“驰名商标”,这官司看样子是必输无疑了。虽然温岭“奥康”主观不一定有“傍名牌”的想法,但是打起官司来,企业知名度、商标知名度远不如对方的温岭“奥康”只能是认输了。

  无独有偶,温岭商家在商标问题上吃亏的还可举出几例来,最早开在石塘镇的“东海渔村”餐馆以经营石塘渔家特色菜闻名,且经营得很好,在温岭市区也开了两家分店,老板准备将“东海渔村”作为注册商标向工商部门申报时,却得知早有温州人捷足先登,如继续使用“东海渔村”则将是侵权行为,不得不将店名改作“石塘人家”,无形资产上自然是损失。而以主产钱江牌摩托车的钱江集团(温岭),同时还推出发电机、割草机等机械产品,其发电机商标却叫“钱进牌”,据知情者介绍,原来是“钱江牌”发电机被别人抢注了,无奈只得选了“钱进牌”这个商标。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这些“傍名牌”企业来说,利用人家的商誉做生意,被对方告上法庭,最终还是“傍名牌”者还是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到头来还是不智之举。而一家企业、商家在经营时如果不注意保护自身的商标商号,不及时注册商标,说不定辛辛苦苦培植起来的商号、商标,却因为别人的抢注而拱手让人。因此,有关厂商一方面固然要避免“傍名牌”行为,同时也不能因为忽视而在商标问题上吃了暗亏。

  《市场报》 (2005年01月1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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