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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良资产已回收现金1370亿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8:00 上海证券报

    金融专家指出,对于存续时间将过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以创新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应当是其在谋求转型的同时必须着力做好的工作。在已有先例和实践的基础上,要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

    昨天,中国银监会对外公布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进度表":截至去年12月末,4家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6750.6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
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29%。其中信达公司回收现金量占全部处置不良资产的33.64%,是4家公司中最多的。

    银监会昨天同时宣布,去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不良贷款率下降到13.2%,已连续第3年实现"双降"。

    一方面是不良资产处置进度的加快,一方面是不良贷款增量的减少,这是所有人都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也有金融专家指出,对于存续时间即将过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以创新方式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应当是其在谋求转型的同时必须加力的工作。在已有先例和实践的基础上,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灵活运用更多的方式,在"双赢"的前提下实现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大化,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利用外资已成经常手段

    应当说,在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所经常运用的手段中,利用外资的手段已很常见。与此同时,在相关方面的推动下,外资也明显加快了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步伐。

    可以列举的例子有:信达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合作项目,涉及债权余额25.52亿元;华融公司向摩根士丹利出售账面价值为108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向高盛出售账面价值为19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与美国Chenery投资产公司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并出售18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加快了相关步伐,例如工行与高盛签署了账面价值达1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处置协议,建行向摩根士丹利出售了账面价值为43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等等。

    金融专家介绍说,目前我国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有5种:将股权、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转让,受让者成为新的股东、债权人和担保权享受者;向外商转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合资组建为处置资产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外资介入有多种选择

    金融专家指出,目前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应多样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广泛运用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等多种国际通行方式。具体说,以下方式都可以进行尝试:

    ------分包、托管。将资产组合分包、托管给外商,利用其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海外市场进行处置。

    ------单个不良资产销售。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协议转让、封闭投标或公开拍卖的形式,直接向外商出售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外商可以组建独资企业,参与国内企业并购重组。

    ------批量打包出售。可以采用封闭投标和公开拍卖两种形式,外商可以作为批发商或直接投资者进入市场。在批量打包出售时,可考虑对产业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实行差别税率,鼓励产业投资者直接进入,减少中间环节。由于外资投资银行等财务投资者要求20%以上的利润率,其最终出售不良资产的对象大多还是中国国内投资者,因此可以考虑对财务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征收较高交易税,对希望并购不良资产成为自己的产业资本的直接投资者征收较低交易税或免税。

    ------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可用资产包项下的剩余权出资,与境外投资者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专门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专家指出,目前向外资直接出售不良资产,仍是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在这一形式的运用中,可能产生相应的金融风险。例如外资、国际基金购买政府担保资产,可能把地方政府推向被告席。另外,可能发生外资购买中国限制外资进入行业的资产。还有,不良资产被外资购买后,可能带来适用法律变化的风险。

    但是从4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看,上述风险是可控的。例如,华融公司在挑选要出售的资产时,剔除了军工行业资产、政府担保资产、工行自办公司和外资禁入行业的资产;东方公司采取的措施是,由国内外律师事务所为整个业务框架出具法律意见书;信达公司则在与境外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除委托服务管理协议适用中国的法律外,出资协议和权益出售协议均适用外国法律,同时信达公司还保留了对拟处置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外资参与仍有法律障碍

    尽管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已呈方兴未艾之势,然而也有相关因素限制了该业务的发展,这一方式也同时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和障碍。

    金融专家介绍说,首先,在出售不良资产方面,商业银行是否有权出售不良资产,在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低于账面价值出售也无法律规定。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也没有制定明确规定。

    对外商直接出售不良资产,如果外资是境外实体,则债权人从境内转为境外,原来的对内担保义务也成为境内机构的对外担保义务,而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这增加了交易成本。

    如果硬性要求外资在境内专门成立一家实体购买不良资产,这不仅增加成本而且还需要商务部审批,根据原外经贸部2003年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对专门以收购和转卖不良资产为经营目标的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一般不予鼓励。

    其次,在商业银行与外商成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成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以不良资产债权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商业银行是否有权出售不良资产,是否可以打折出售,如何实现从商业银行到特殊目的载体的真实出售,也缺乏法律依据。

    金融专家指出,尽管如此,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仍大有潜力可挖。而有关部门在扩大外资参与不良资产深度和广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内资在内的参与主体,也将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开辟新的工作局面。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进展情况

    公司               累计处置不良资产    回收现金   占处置不良资产比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510.6亿元   508.1亿元               33.64%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095.4亿元   413.4亿元               19.73%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099.1亿元   215.7亿元               10.27%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045.5亿元   232.9亿元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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