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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个人开航空公司需满足六大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5:5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究竟要跨越怎样的门槛,才能开家航空公司?昨天,民航总局宣布,刚刚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
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规定》明确指出,不允许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不允许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筹建应首先经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完毕后,由民航总局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作者: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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