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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配套保险条例浮出水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5:3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在人们的翘首期待中,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条例终于露出“真面目”。保险条例中有两大疑问悬在“头”上:一是机动车无过错该不该赔偿,二是救助基金未来偿付能力究竟如何。———编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日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将进一步研究、修改该条例草案,并报请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我国自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时隔半年多,这一配套保险制度仍未能出台。一是由于无过错机动车到底该不该赔偿,引起了社会广泛激烈的争议;二是对于救助基金来源何处,各方反复论证协调但迟迟定不下来。

  带着这两大问题,记者仔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中寻找给出的答案。

  在最受社会关注的“司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问题上,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作出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众所周知,与新“道交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地提高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成本。如果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实行“无责也赔偿”,势必造成强制三者险费率将处在一个不低的水平。因为,保险公司是按不盈不亏原则厘定费率,也就是费率结构中虽不含利润因素但起码必须含成本因子。可是这样的费率老百姓又能承受和接受吗?这实际上是一个两难。

  机动车三者险本身经营风险很大,至于说,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都将由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来垫付,那么,这个救济基金能有多大规模,其未来偿付能力如何呢?

  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及其他资金。

  针对该条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专家认为,设立救助基金这一制度安排可谓极得民心,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交通参与者的利益。但从草案看,救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就是按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提取的强制三者险保费,而这个比例最多设定在3%-5%左右,提供的保障程度是很低的。“将来一旦赔破了,由于没有财政兜底,基金则形同虚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您如有修改意见,最晚要赶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送交国务院法制办。草案全文可登录国务院法制网站(www.chinalaw.gov.cn)查询。(据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作者:新华社记者毛晓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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