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13日对外发布了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新规章对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主体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适用相同的条件,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作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因此,《规定》第8条明确要求:“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经民航总局同意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2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取得经营许可证。对确有充足的事由没有完成筹建的,民航总局可准予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对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获得经营许可证后,还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要获得民航总局方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按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对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称: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有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004年,民航总局已批准筹建5家航空公司,分别是: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鹰联航空有限公司、华夏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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