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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三者险落地仍需时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4:03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马璐瑶

  草案条款过于笼统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尽管各大相关部委还没有对强制三者险的若干问题达成共识,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耐不住寂寞,已于日前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出来,并且开
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为期近2个月的。

  据了解,此次亮相的《条例(草案)》共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共五章四十五条。该草案显示,强制保险业务将按“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费率,并将实行全国统一费率。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保险公司在操作层面很难兼顾这两大原则。

  草案条款过于笼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家保险负

  责人比较集中反映的是,草案中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和模糊,实际操作起来会比较困难。而如果这些未决问题全部寄希望于在条例之后再出台实施细则的话,势必还会在时间上拖延下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这次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后,尽量让《条例》的条款规定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第44条规定《条例》实施三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则有些心急,因为据估算,全国到时候会有2000多万张商业三者险保单需要变更为强制三者险,另外还有约六七千万辆机动车需要投保强制三者险,三个月是肯定完成不了这么多工作的。建议商业三者险的变更应采取到期自然过渡的方式。

  由于是征求意见稿,首次面世的该草案有很多问题规定得比较笼统。一些保险业人士纷纷提出看法表示,在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条款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垫付方式等问题上,该草案应该表述更为清晰、规定更加明确,以便增加其可操作性。

  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救助基金的使用,该草案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而对于更值得关注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畴内的先行垫付,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实际上,这也往往是“抢救费”和“治疗费”的区别。在司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只垫付抢救费而非治疗费,这一点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在改草案中予以明确。

  “目前公布的条例只是构建起了大的框架,在很多实际问题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是最大的问题。”这位业内人士在解读该征求意见稿时如此说,比如,“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具体的责任限额、救助基金预提比例等方面,草案都没有做出规定。”

  该人士还指出,条例中的很多规定都必须出台界定标准。此外,涉及如交管局、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草案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由于该《条例(草案)》是制定机动车强制第三者险条款的依据,因此,估计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正式出台还需时日。

  链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新交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对事故赔偿处理办法等作出了一系列修改。由于强制三者险条例制订过程复杂,到目前为止正式条例仍未出台。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1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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