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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与费率标准成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2:28 新闻晨报

  记者付涛郁文艳

  晨报讯昨天,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去年5月份起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留下的悬念终于有了答案。草案中“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与“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显示了该条例的
“强制”色彩。

  然而,《草案》中没有列出细则的“责任限额”与“费率标准”两个问题,成为车友与保险公司谈论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草案》中并没有对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列出具体数目,只是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去年底,《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的有关条款将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据反映,在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车型的车主对责任限额有不同的意见。

  不过,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的高低,很难影响到目前车主对高保额商业三者险的需求。因为“无责也赔”的强制三者险与“赔偿必须在确定致害人与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之后”的商业三者险在保障范围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记者了解到,与责任限额一样,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在《草案》中也没有展开,只有提到:“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许多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保监会出台统一的费率标准将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因为不同地区与不同公司能够承受的费率标准存在差异。

  此外,《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对其保险费率作提高或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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