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谈创新(4):决策的反向约束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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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11:16 上海证券报 | |||||||||
李康:高级经济师。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如果产品需要创新、服务需要创新、市场需要创新、体制需要
在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中,政策制定的程序是决策程序的主要方面。所谓"长看基本、中看政策、短看技术",就是指政策因素对证券市场的中期走势仍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但现实中,似乎经过周密论证的许多政策往往在执行中或者走样,或者作用大打折扣,或者与原先预期的结果大相径庭。如果说,股权分置的中国证券市场是某些西化引进消化不良的根本原因,则政策出台的程序缺陷通常是导致政策效果不尽人意的主要缘由。如: 政策论证时间与政策出台时间间隔周期过长。由于管理层自身决策权有限,有些在履行了层层审批程序后的政策出台,相对于以瞬息万变著称的证券市场往往已时过境迁。 政策征求意见的范围有偏。按我国严格的行政序列,一般直接征求意见者范围往往都是一些公司的高层领导,对市场把握最敏感的一线人员的意见很难到达高层决策者耳边。而且,有时意见的征询并不是在决策形成前甚至不是在决策过程中,而是在决策基本形成后,使得意见征询自然就流于形式。 相比以上二者,问题的关键更在于缺少决策的反向约束程序。有鉴于此,决策程序的创新首先可以考虑从建立强制的资本市场决策的"不可行性分析"着手,即强制规定任何一个影响市场发展的政策都应组织研究小组或指定研究机构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形成决策的反向约束程序。即使是保密决策,也应在决策部门内部组织两组人马进行正反论证与激烈交锋。不可行性分析的目的并非从根本上绝对否定拟出台的政策,而是力求从另一方面完善政策。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即使负面反对意见最后不被采纳,也为决策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方案和依据,同时,妥善处理决策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与及时性间的关系。 决策程序创新的实施并不难,但却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可以从试点开始逐步推进,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性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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