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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做假与治理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10:37 上海证券报

    近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年会上披露,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有接近120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财务审计工作不合格。

    乍一听之下,这条消息似乎让人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其实,知晓内情的人都知道,国企做假在近几年来已不是什么太新鲜的事了。这几年,在财政部和审计署
每年的检查和审计清单中,总能发现包括央企在内的很多国企都存在做假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列资产和利润、损益不实、假破产真逃债等。对此,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公开说,"企业做假账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虚增利润的问题较为突出。"

    国企做假,固然跟企业领导人的诚信意识不强有关,但如果做假表现为企业的一种普遍行为,这就不仅仅是领导人的品质能够说明问题的了。我以为,假账能够在时下的中国泛滥开来,是有它的一些特殊原因的,这就是,由于转型期的中国存在着市场缺陷和制度缺陷,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的一些特殊安排,于是就形成了所谓"中国特色"的会计造假机制。

    这种"中国特色"的会计造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表面上看起来,国企做假是会计所为,但"中国特色"的做假,"特"就"特"在大部分企业做假是在领导授意下进行的。地球人都知道,如果没有企业领导的特别许可,一个普通的会计是不敢做假账的。原因很简单,会计没有做假的动机,对于会计来说,他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坚持原则,下岗回家,由继任者来做他所不愿做的假账;要么违反职业道德,自己做假,也能得到领导的信任。但领导就不同了,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数字出"政绩",做假对领导有利,他可以靠着做假得来的"业绩"升迁、发财、骗取荣誉,等等。

    其次,从外部监督看,国企领导既是"委托人"又是"审计对象",这种双重角色不仅使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与管理形同虚设,也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参与造假的最大原因。由于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他就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也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企业"共谋"做假。这几乎成了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理性选择"。本次央企财务审计报告有不少正是这样,做出这些报告的财务中介公司在帮企业做假。

    不过,上述分析还未触及企业做假的制度根源。之所以说企业做假具有"中国特色",根本原因在于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以及企业领导出于追求业绩甚至政绩的需要,这两种原因纠结在一起,使得经营者有一种强烈的造假动机,这正是假账赖以生存的"土壤"。内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财务控制,其典型就是已经受到强烈抨击而难以改变的"一支笔"制度。而不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比如,总会计师制度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但在181家中央企业中,竟然有92家没有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再加上领导对国有资产支配权利的获得不是以自身资产责任能力为前提,国家作为所有者将资产支配权委托出去,最终风险仍由国家承担,这样一来,自然就助长了企业领导违法造假的行为。

    另一方面,还应看到的一个现实是,国企经营者多数由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任命,他们一般只对上级负责。在对企业领导人无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他们业绩的考核只能过多地依赖收入、利润等这些财务硬指标。而不承担资产经营责任的经营者,如果靠自身正当经营很难改变企业状况,那么在市场和业绩的压力下,他就可能操纵会计制度选择,粉饰财务报表,以保住自己的位子,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

    当然,企业领导这样做也是要冒一定的政策风险的。然而,问题在于,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领导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乎为零。我们常常看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要判刑坐牢的一些造假行为,在我们这儿却什么事也没有,就好像做假没发生一样。关键就在于我们对蓄意做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比如,对企业做假第一责任人的处罚,有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而可操作的条款,有时企业仅发表一纸"道歉声明"就可过关了事,结果是企业肆无忌惮造假的土壤仍然存在,事实造就了广阔的"假货"需求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冒险。至于对地方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一些造假企业打着"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的招牌,只要不发生贪污、受贿之类的事情,也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既然做假账不受处罚或处罚很轻,也就有激励促使企业领导或会计师们放心大胆地做假账了。

    因此,真要杜绝做假账的行为发生,关键还是在于加强法律的威慑作用,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下得了这样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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