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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初定 赔付上限为2至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7:45 上海证券报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开始加速。有关官员昨日在京透露,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共同研究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有了初步的方案,待成熟后上报国务院。央行也在早些时候设立了存款保险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昨天在京召开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了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建设的相关问题,与会的有关官员透露了上述信息。

    机构和自然人一视同仁

    有关官员在会上称,与传统的国家全额(或部分)隐性担保方式相比,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顺应了我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可以避免由国家全额担保带来的道德风险,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之前的隐性担保方式往往对机构和自然人债务区别对待,既在法理上缺乏根据,也容易形成将机构债务转为个人债务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过程中,一定要确立对机构和自然人一视同仁的保险原则。

    赔付标准约2至3万

    会上,一位官员透露,存款保险只有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才能启动,在重整、接管等情况下,一律不应启动程序。说通俗些,就是"只给棺材本,不给买药钱"。

    此前有香港媒体报道说,内地对于存款保险赔付的上限,正在考虑两种标准:一是按照人均GDP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二是按照使90%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这位官员表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赔付金额为2万至3万元人民币,也许偏低了。

    有关专家认为,对于中国来说,最优的保险制度应具备以下特征:保护范围有限,征收基于风险的保费,银行出资筹措保险基金,强制所有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具备完善的监管和管制。另外还可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20种做法。

    尚需解决七大问题

    与会人士认为,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还需解决以下七大问题:首先,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及功能定位问题;其次,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形式问题;第三,保险范围的确定;第四,保费的收取规则。包括针对风险程度的差别费率确定,费率计算规则、基准等;第五,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六,特别融资如何安排;第七,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和央行如何协调关系。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认为,考虑到防止逆向操作和大银行抵制等问题,存款保险宜采取强制参与模式;机构的设置形式可采取先易后难,先基金后公司的方式;保险范围应包括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股东、高管存款,金融同业存款和某些特种存款可以排除在外,但是否包括邮政储蓄、外汇存款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中国分支还需要再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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