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务院防扩散局在1月3日的联邦纪事中发布公告,称根据2000年“防止向伊朗扩散法”的规定,决定对我8家企业和个人实施制裁。这8家企业和个人包括:BeijingAliteTechnologies Co. Ltd.、中航技公司、长城工业公司、北方工业公司、Wha CheongTaiCompany、Zibo Chemet Equipment Corporation、台湾EcomaEnterpriseCo.Ltd.,以及一个名为Q.C.Chen的中国人。制裁包括上述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承继公司。同时受到制裁的还包括北朝鲜的一家企业。
公告所述的制裁措施包括:1、美政府所有部门不得向该公司采购任何商品、技术及服务或与其签订采购合同;2、美政府所有部门不得向其提供任何援助,这些企业和个人也无资格参与美政府任何援助项目;3、不允许美政府向其销售任何列入美国弹药清单(1995年8月8日起生效)的物品,所有“军事出口管制法”管制下的国防产品的销售,国防服务、设计或建筑服务的提供都应中止;4、对于向上述企业或个人转移1979年“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管制下物品的交易,不得颁发出口许可证。
上述措施自2004年12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信息来源:驻美国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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