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
一、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2004年1-6月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9611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嘉瑞新材2002、2003、2004年1-9月分别对外提供担保13050万元、27910万元和1
7249万元,共计58209万元,其中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36209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嘉瑞新材分别于2002、2003年发生借款13280万元和12800万元,未及时入帐,并挪作他用。
嘉瑞新材对上述重大事项既没有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6.8、7.3.12、7.4.3、7.4.4条的规定。
嘉瑞新材现任董事段军、前任董事肖贤辉、万新红、刘金水、于立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和4.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和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嘉瑞新材及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段军、前任董事肖贤辉、万新红、刘金水、于立群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月12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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