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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连锁经营 所得税可减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5:5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张元龙)记者昨日获悉,市贸粮局《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日前公布实施。市辖各区(市)县(含高新区),包括食品、百货、家电、餐饮等在内的连锁经营企业将在登记管理手续等方面享受一系列扶持政策。

  总部设在成都市并且已经取得某种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直营连锁店,门店可持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总部印章后,申请登记
注册,由总部负责报有关批准(许可)部门备案。而总部设在外地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直营店和配送中心的,可持总部加盖印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据介绍,连锁企业当年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申请并获准后,至2010年前,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技术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重点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所需发展资金还可获得贷款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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