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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要向期房“欺人”开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 00:00 北京现代商报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建委拟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听证稿,并于昨天下午召开首次听证会

  商报讯 (记者 吴颖贺文)为了切实保障广大购房者能够依据合同实现合理的预期利益,维护公平公正交易,引导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建委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共同草拟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听证稿。昨天下午,房地
产开发商代表、消费者代表,以及来自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在市工商局举行了首次听证会。

  近年来,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选择。商品房交易具有价值高、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而预售商品房作为一种远期交易模式,合同签订后的众多不可知因素给合同履行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统计分析,当前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主要存在着合同不规范、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擅改规划、质量低劣、交房延误、产权纠纷等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在预售合同中单方面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破坏了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为此,北京市工商和建设部门专门针对期房制定了买卖合同,以保障期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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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文本听证稿要点

  提出了商品房交付的多种选择方案

  方案一:

  当事人可以选择该商品房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分户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方案二:

  双方可约定在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所在楼栋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后进行商品房的交付。

  方案三:

  可约定开发企业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其商品房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方案四:

  当事人还可协商其它方案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完善了对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约定

  1、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3、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节能、防水等重要使用功能不合格,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方式处理。

  4、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来自开发商的反应

  可以双倍赔偿差价 退房还需慎重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副总监 周航

  我们开发的房子,一套的交易就有数十万上百万,不是一笔小数目,增加退房容易度不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如果没有达到标准,我们可以双倍赔偿差价,为什么非要退房呢?还有物业问题,开发商要做的是在交付之前指定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至于物业管理费是否按半年或季度收取,看看目前的现状,有多少人欠缴物业费和供暖费,我们怎么敢做这样的承诺。我们应该增强自我约束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展中心业务总监 陈云峰

  新版本的初衷无疑是把规矩定在了前头,免得出了问题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细化,既是政府对该行业监管的不断增强,也是行业竞争的大势所趋,我们应该坦然接受。比如装修标准,原来可以用“与某某品牌同等级别”的说法,现在得落实就是哪几家,无非是我们把工作做在了前面,是自己在软性管理上增强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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