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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1:04 上海证券报

    编辑同志:

    在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多项业务中,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但在现实操作中,受到委托理财纠纷的影响,一些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都心存误解,这严重影响了相关业务发展。对证券公司而言,该如何防范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呢?

    

浙江 邵先生

    邵先生: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应从其存在的问题找准对策,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不断创新,化解非系统风险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境外研究表明,进行适当的多元化投资就可以分散掉五成到八成的非系统风险。境外的资产管理机构一方面可以将受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中已有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来设计特定的投资工具。在衍生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金融背景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组合和服务方式是十分灵活且不断创新的。通过不同投资品种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率。但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目前属于单边多头市场。因此,尽快修改《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规定,显得十分迫切。在《证券法》未作修改前,我们也要像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那样,敢于创新,设计更多的金融衍生品种,为非公募资产管理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创造制度空间。此外,也可以考虑让我国内地的资产管理资金有计划地逐步进入香港市场,并随着证券市场和整个金融开放进程走向投资的国际化。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这些内容,可以看作是对资产管理人投资风险进行控制的部门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对风险的量化。当风险超出预期时,依然会出现不稳定因素。建议在市场结构完善时,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接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比例从而化解和防范风险。

    二、加强管理,降低信用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可以与多家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客户难以了解证券公司做出担保或承诺的财务信用状况。在超出证券公司财务信用的状况下,一旦出现证券市场整体低迷,无法实现原定的指标,证券公司有可能出现信用危机,这直接导致受托资产的信用风险。笔者建议,控制信用风险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建立起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分业务。让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业务的子公司,是一个发展方向,其透明度会高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当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条"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也更符合当前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

    其次,必须建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我国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资产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委托资产之间的比例还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的规定,也可以结合到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业务上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及负债有一定规定,建议参照此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三,进一步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节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就是要加强对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检查工作。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起风险准备金制度。实际上,我国现在只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而证券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基金制度。目前呼声很高的证券投资者风险保障基金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三、强化信息披露,减少道德风险

    对于道德风险,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介入来防范。实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监督管理人执行资产管理契约、防止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它也是判断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资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信息监管是所有监管的基础,也是维护委托人利益、保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非公募资产管理在信息披露上的要求不像公募基金那么严格,管理人和委托人可以在协议中自行协商信息交流的具体程序。但各国法律在原则上要求以下两类信息应及时披露:一是资产管理机构要向监管部门提供所要求的报告;二是保障资产管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从已发生的资产管理纠纷看,受托人往往是在出现较大损失、并且已有较长时间的情形下,才知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笔者认为,应通过强制规定,进一步缩短提供资产管理报告的周期。可以考虑每月一次甚至更短时间一次。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约定,也不应局限于合同约定,这有可能出现对客户不利,应该制定重大事项的统一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进一步发挥其他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签署前,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向委托方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管理协议的签署,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函件,以确保其合法性,事前杜绝违规委托。同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应邀检查定向资产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

    当然,还有通过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防范挪用受托资产。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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