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市场诸侯混战 统一监管更迫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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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0:46 证券时报 | |||||||||
刚刚过去的2004年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理财元年”。新年过后,兴业银行又推出3个月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友邦保险也开保险业之先河,发售投资于基金的“基金”———金中金优选基金平衡投资连结保险账户。 据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编制“十一五金融业计划”时,也将发展综合理财服务写入计划之中。按照金融业“十五”期间金融资产与GDP增长速度的相关
可以预见,“十一五”期间,金融机构在个人理财方面的市场机会是巨大的。但盘点2004年理财市场,就会发现一些不和谐之处。比如,商业银行普遍违规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导致承诺与宣传相矛盾;保险公司投连险、分红险销售中的误导行为仍在;证券公司以委托理财为名行融资之实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信托领域也发生了金新信托等挪用客户信托财产的事件。种种不和谐使一些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如果不对理财市场进行规范,势必会影响市场的发展。 理财市场出现的风险,与制度缺失有关。如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受托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账户里进行操作,但实际上,大量的受托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甚至被挪用。证券公司之所以敢这么做,与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很大关系。 法律制度缺乏之时,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相关政策进行规范。但目前各部门的监管政策并不统一。去年底以来,银监会批准了光大、民生、华夏等多家银行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证监会也批准光大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券商进行集合理财等业务试点,保监会批准多家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望开展受托理财业务。但除了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之外,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则中未对受托理财设置相应的条款。因此,有关专家担心政策的不统一会造成理财市场的混乱,并引发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等专家认为,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和设计中的理财产品其受托财产所有权都发生转移,已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委托理财,而是信托,但有关规定并未对此明确。他们担心,政策的不统一会造成理财市场的混乱,并引发风险。比如,人民币理财产品开闸后,承诺的收益率连连攀升,有的最高收益率已经超出理财产品投资对象的平均收益率。因此,去年12月下旬,银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并要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这似乎已说明了一些问题。 实际上,统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可以借鉴《信托法》。《信托法》是全国人大正式颁布的法律,法律效力远高于部门规章,约束力更强,更有利于对集合理财业务的规范。信托制度中有独特的破产隔离制度安排,委托人、受托人的债权纠纷,甚至破产均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当受托人破产后,信托计划会转移给另一个受托人管理,委托人的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目前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金融理财业务带有很强的信托性质,如果各家监管机构以《信托法》为基础制定监管规则,并将集合性质的理财业务明确为信托业务,基本上能达到监管政策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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