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 将开启新纪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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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0:30 上海证券报 | |||||||||
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发展远落后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机构有何影响? 答:这是监管部门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国保监会选择在这一当口颁布新规定,是因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渐放开,大量外资保险公司
新规定体现了诸多"人性化"的特点,如突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了投保人的相关知情权、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义务;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中介业规范发展。 新规定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制定了规范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程序,舍弃了原规定中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容,并突出了实际操作性,如放宽了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专业要求,而强调其管理经历和管理能力等。 新规定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重点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增加和完善了有关管理措施,明确了投保人的相关知情权、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义务。 在2001年版的《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中,只允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以合伙形式设立,但保险经纪公司却不能采用合伙方式,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设立形式。考虑到保险经纪主要是凭技术和服务立身,人力因素也很重要,并且国外保险经纪公司有很多也采用合伙制,因此这次修订引入了合伙制保险经纪公司的方式。 为了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的发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降低了原有规章中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要求,规定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公司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资本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从目前来看,新规的出台不会立即对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选择成立合伙制企业时,投资人会先关注市场的反应,要考虑客户、保险公司以及现有的保险经纪公司是否接受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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