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改不良贷款不能“一剥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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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0:01 上海证券报 | |||||||||
推进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当然是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但是,在为此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和划转时,必须防止出现连同不良贷款责任也一并剥离和划转的事情。 在2004年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推进银行股改问题要求中行与建行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加大对不良资产责任人的追究,有效防止新
总理这番话并不是泛泛而说的。根据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2004年二季度末,国内主要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66万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预计到2004年四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将上升为1.79万亿元,比例为13.28%。这表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3年来首次出现反弹。 此次银行不良贷款反弹固然是由2004年实行宏观调控带来的紧缩效应所致,但不可否认,它与包含中行、建行、交行在内的大规模不良贷款划转也是大有关系的。而上述几家银行恰恰是正在进行股改上市或准备股改上市。推进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当然是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但是,在为此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和划转时,必须防止出现连同不良贷款责任也一并剥离和划转的事情。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转嫁经营损失,在不良资产剥离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伪造借据、私刻公章的现象,甚至通过剥离来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此前曾有观点就认为,不良资产剥离就是不良责任的剥离。从实际情况来看,1999年第一次进行不良资产剥离时,因时间太急,也由于缺乏经验,很多责任来不及区分就一同剥离,并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所以我们看到,在中国银行业数万亿不良资产中,有相当部分商业银行难辞其咎,但过去数年来,为此承担责任的银行高管却屈指可数。 如果在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时不对造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客观上将会纵容犯罪,从而导致不良贷款越来越多。原因很简单,人们会认为,反正有资产管理公司接盘,可以把不良资产划拨给他们去处置。但问题是,矛盾转嫁后并不会自动消失,相反,却会越积越多。事实上,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就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资产剥离和处置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情况;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有效性不高;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企业逃废债等。 由此看来,对于银行股改中出现的不良资产问题,必须进行问责。从银监会来说,对银行问责制是很重视的。2004年中行和建行进行股改时,中国银监会就要求这两家试点银行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目标管理,董事长(法人代表)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004年10月10日,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工作。用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话说,要使问责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就要重点查处决策责任大、导致损失金额大的不良贷款责任人。 的确,作为一种事后控制办法,问责制能对信贷当事人以"震慑",促使其审慎行事。但问责制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及早发现问题,也就是说,必须要在贷款发放后短期内即能测定该笔贷款的风险,否则,在评审委员和信贷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当贷款风险暴露时,这些审批人可能早已各奔东西,如何问责?对于一家分行,或一个职能部门而言,同样需要及时地测定其所经办业务的风险,以趁责任人还在任上就对其"问责"。只有这样,方能使问责制真正具有持久的震慑力。 总之,在银行股改中,不良资产不能"一剥了之",违规者必须为自己的过失和错误付出代价。非如此,不足以落实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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