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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德隆再现 信托股东持股须满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9:43 东方早报

  制度监管仍将是信托业2005年的关键词。近日,众信托公司纷纷收到中国银监会下发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下称《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为了防止德隆事件的重演,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持股未满3年不得转让;同时,信托公司也应该像上市公司一样,设立独立董事。

  据悉,《指引》将成为给信托公司分类的三份参考办法之一。《指引》主要从股东以
及领导层面的权利制约和义务平衡,来规范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从“根”上防范风险。

  根据记者得到的一份《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分七章81条,包括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附则。

  《指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股东不允许“利益股东谋取不当利益”、不许“质押所持有的信托投资公司股权”、不许“挪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同时还有一条硬规定,即信托公司股东持股未满3年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上述规则也是事出有因。一位沪上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2002年信托公司5次整顿后,确实出现过一股信托公司收购热潮,对股东而言,拥有信托公司最大的诱惑,就在于能够为其提供一个融资平台,这样很多股东一味想从信托公司拿钱、甚至出现挪用信托财产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信托公司的健康发展。这种现象以德隆系全国布点信托平台为主要表现,这些均是《指引》出台的背后故事。

  此外,《指引》还对信托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资质、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表示,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董应关注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独董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公司董事会应设立提名、风险管理、人事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信托公司应该设立监事会,并与董事会之间形成权利制约与义务平衡。

  上周,银监会曾发布《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该文件与《指引》均强调,从信托公司内部控制风险;不同的是,前者更侧重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后者侧重股东以及管理层的权利制约。银监会非银司主任高传捷此前曾表示,上述《通知》、《指引》,加上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办法,将成为未来给信托公司分类的参考标准。

  上述沪上信托人士指出,选择这三个办法作为信托公司的分类标准,可以看出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不仅要经营业绩好,还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形成有效控制风险制度,这样的信托公司才能受到银监会“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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