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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保护了弱势一方但忽略了国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09:40 东方早报

  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半年来,对其争议最大的是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无过错赔偿原则,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希望以此来保护交通事故中的
弱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但是这样一个看起来相当公正和人性化的法规,却在执行过程中引出了若干问题。首先,出现了机动车一方即使完全没有责任也要赔偿的现象,使权责在一定程度上失衡;此外,行人违章穿越马路甚至高速公路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最突出的问题是,由于非机动车方只要不是故意制造事故,机动车方都需要赔偿,而实际操作中,是否故意很难认定。在新交法实施后的数月里,北京、广东等地已经发现多起此类案件,令交通管理者和车辆驾驶人头疼不已。

  这些大概是新交法的立法者们所始料未及的。他们原本从同情和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希望让机动车驾驶人全额赔偿,以便让他们更加小心谨慎驾驶,同时也让受伤害的行人得到相应的补偿。发达国家也有和新交法类似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以同情弱者特别是行人为原则,我们的立法者们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这些法规。但发达国家制定这种法规,有自己的国情:一是发达国家道路上车多人少,机动车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二是发达国家公民素质相对较高,以人为制造撞车事故来获得赔偿的犯罪个人和团伙也较少,但是这一规定在中国却成了赚钱的手段,在客观上起到鼓励这种肇事和犯罪现象的负面作用。新交法的缺失让我看到了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人不顾实际情况而照搬外国的法律规定,或者自以为是国际惯例却并不理解其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因而才出现类似的缺失。新交法的立法者们把所谓国际惯例当成了一种教条而乱套,结果是严重脱离中国实际。法律维护公正,但是要具体权衡各种情况,甚至包括利益的平衡,以便在执法过程中使得社会的公正性最强,总体利益最大化。在机动车和行人的角色之间存在着冲突,机动车驾驶人如果不顾行人利益而鲁莽驾车,那当然要为后果承担责任和赔偿。但是,如果只注意这一方面而忽视了对行人交通安全责任的教育,则会走向另一个极端。社会需要救助弱者,但不该用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方法。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公民素质教育是个普遍问题,交通法不能忽视这种利益平衡的因素。

  所以这一做法是很不明智的,也是不公正的。实际交通事故中责任并不完全归于一方,则在判决赔偿时适当地向行人倾斜,则是可以理解的。

  总之,我认为,新交通法虽然总体上比以前进步,但对于其中一些明显的缺失也决不能等闲视之,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那就应该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而坚决地及时地改正过来。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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