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案何去何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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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5:45 上海证券报 | |||||||||
2004年年底,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例判决后,股民柏松华胜诉获赔11万余元。消息公布后,不少股民询问相关问题,现就比较普遍的问题谈谈本人的看法。 1、为何只判一个案件
对于多件同类案件的审判,一般的案件审理模式是按照立案顺序,分批开庭,分批判决。对于这次法院首先作出个案判决,笔者认为可能有几种考虑。一是法院集中精力审判一个案件,确保在2004年能拿出判决,避免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时限的猜测和忧虑。二是本案在损失计算上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先拿出一个案件,可以观察社会上对该案件的反应,便于后面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 从银广夏案件首例判决公布以来,社会上确实有些观点认为法院计算损失的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到股民的全部损失,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总体上说来,这种呼声不是很高,而且,这种争议也只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分歧,属于技术上的问题,很难明确认定孰是孰非。而对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目前更加关心的是自己的案子何时能够判决,判决之后能否得到真正执行。 2、股民的损失是怎么计算的 损失的基本计算方式是股票买入金额减去卖出金额。卖出价格的确定,要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方法计算,虚假陈述被揭露之日(揭露日)到该股票换手达到100%之日(基准日)收盘的平均价。如果按照简单平均价,则该价格为12.96元。目前法院判决采取的就是这种计算方法。 但是由于银广夏股票在31元到12元左右的高位交易日中,股票交易量非常小,而且根本难以卖出,因此把这些难以成交的日期的收盘价作为计算平均价的基数,并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平均价的立法宗旨。实际上绝大多数股民在8元以下才有机会卖出自己的股票。按照加权平均价计算卖出价在7.71元,比较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也与股民实际能卖出的价格相吻合。 3、银广夏案件能否调解结案 对银广夏案件还能否通过调解结案,从目前来看可能性很小。当然一方面是因为调解本身存在极大的困难。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同的当事人对案件的期望值差别很大,投资者相互之间也没有协商机制,很难达成内部的一致。因此,调解的难度很大。此外,现在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原被告之间也就没有协商的余地和砝码了,调解解决也就失去了基础。 4、法院的判决能否得到执行 在银广夏案件代理过程中,这是最经常被问及的问题,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法院判决的总的金额,涉及到被告的财产状况,涉及到有关方面对该公司的扶持力度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鉴于诉讼成本等因素,本案一审判决后基本上不会有上诉的情况。这样,判决生效后应该很快就会进入强制执行的程序。在执行的过程中,较长时间的拖延可能是股民又将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再寻求调解,有可能是可行的方式。在执行阶段,双方协商的结果会导致判决立即得到执行或者长期拖延,因此,不排除不少股民愿意放弃一部分利益以求尽快拿回部分损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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