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案宜优先考虑个人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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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1:15 上海证券报 | |||||||||
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首例判决以原告胜诉走出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获得相关民事赔偿的积极一步。 但是,由于公司方面表示目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诉 ST银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涉及的847名投资人即便最终全部胜诉,也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
官司胜诉却得不到赔偿,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诉讼过程的漫长。类似业绩造假的公司,一旦事情败露,各债权人争相申请司法部门冻结其资产必定会令其的正常经营活动随即陷入困境甚至危机状态,流动资金的断流又会使公司迅速沦为壳资源式的空架子,而股票二级市场暴跌给流通股东带来的巨额损失,需要公司有大量的资金进行赔偿支付,而即便是一家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也无法逃避由于道德风险而遭至的灭顶之灾,哪还有如此强大的实力来支付流通股东的索赔呢?往往是经过漫长的诉讼期后,可以拍卖变现的资产早已被各大债权人控制,流通股东最终只能面临什么也"捞"不回的窘境。 要解决类似投资人官司胜诉却得不到实际赔偿的状况,惟有从制度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投资人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是否也有权利申请司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先期冻结?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以作为最终胜诉后可实施司法拍卖变现的"保险"握在手中?如果缺乏这种保护性制度的政策倾斜,那么类似官司胜诉却得不到实际赔偿的例子可能将仅仅是开始而已。漫长的诉讼期,该冻结的资产早被各大债权人争抢瓜分怠尽,投资人恐怕只能眼睁睁面对一付"空壳"而凭生感慨而已了。 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仅靠民事诉讼获得支持恐怕只能起到画饼充饥的作用。胜诉后获得实际赔偿哪怕是打折的赔偿,也要胜过现在这般"空心汤团"百倍!在各方积极努力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这付重担时,个人债权优先处置的制度倾斜是否也应尽快纳入相关部门的首要任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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