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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促销与企业进货交易规范将实行(商业新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1:09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苏南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管理、促进首都市场繁荣、有序、健康的发展,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政府部门通过一年的努力,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两个规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
行。

  据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阎立刚介绍,作为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两个规范的正式出台,为北京市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促销行为规范”对大家高度关注的购物返券和限时购物提出了要求,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不少于7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此规范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规范还要求经营者在开展限时购物促销活动时,一般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价格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对于人们关注的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北京市副市长吴昊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购物返券是一种变相打折,它使消费者延长了在商场的购物时间,把消费者自愿消费和非自愿消费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巧妙的促销。吴副市长认为北京市商业主管部门出台这些规定是尊重商家合理的商业智慧,同时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进货交易行为规范”提出,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零售商也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

  吴昊副市长还表示,北京是全国率先提出商业规范行为的城市。这次出台的规范只是试行,今后还要听取社会的多方意见,调整试行规范,最后把规范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吴昊副市长还透露,为了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今年北京商业主管部门将出台各大商场试衣间、厕所的标准。

  《市场报》 (2005年01月11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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