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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太保分公司赔偿65万(事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1:08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投保财产险后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富世亨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终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富世亨公司65万多元,以兑现承诺。

  2002年9月3日,富世亨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投保单中载明投保标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保险费为2110元,保险责任期间为2002年9月4日0时至2003年9月3日24时。2002年9月29日夜,富世亨公司租用的朝阳区安外北苑80号院发生火灾,造成80号院部分房屋和物品受损。富世亨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火灾损失物品进行了统计,确认了被烧毁的电器数量和备件一堆后,富世亨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富世亨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97.48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富世亨公司以库存商品明细单为依据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火灾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损失,因双方当事人已就火灾受损物品进行了确认,且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富世亨公司提供的库存商品明细单的质证意见充分,故应以双方确认的统计表为准。结合统信公司对富世亨公司火灾损失物品价值的评估结论和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及赔偿处理的条款,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于统信公司评估结论中关于备件的评估结果的质证意见充分,对该部分价值予以扣除的因素,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富世亨公司损失的金额,固定资产(房屋)损失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以重置价值为依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太平洋公司赔偿富世亨公司固定资产损失、其它损失共计65.77万余元;驳回富世亨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富世亨公司以“库存商品明细表”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依此赔偿,毁损备件无法清点责任在太平洋公司为由;太平洋公司以富世亨公司伪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为由,分别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富世亨公司虽然在投保并办理投保手续时,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了与其资产数额不符的资产负债表,但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富世亨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证据证明投保人资产达到一定数额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条件下,不能认定富世亨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不能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富世亨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双方在出险现场清点并记载的“毁损财产清单”,并无证据证明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富世亨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富世亨公司均未对判决提出异议。

  《市场报》 (2005年01月11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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