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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监管力度 促进规范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0:33 上海证券报

    日常监管中将引入"非行政处罚"手段

    "建立诚信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相关办法,建立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实施及跟踪机制。"

    日前举行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传出一条重要信息,今年监管
部门将着力建立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制订"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相关办法,建立"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实施及跟踪机制。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和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对市场的失信和其他违规行为作出迅速快捷的处罚,监管部门开始在日常监管中引入"非行政处罚"手段。目前这一手段主要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公开批评或谴责、责令暂停履行职责、暂缓受理申请等等。

    这位人士表示,非行政处罚不必像行政处罚那样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因此该措施能迅速对违规人员和违规行为课以处罚,使监管措施立即作用于被监管人,监管思路也能马上见分晓。可以说,非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一道,构筑了证券监管的第一道屏障。

    他同时表示,尽管非行政处罚措施不需要经过繁杂的程序就可作出,但是该措施也将对监管对象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风险,因此有必要将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制度化和规范化,专门制订相应的部门规章。

    针对尚福林在讲话中提出的监管部门今年将在完善查审分离体制,研究细化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方面有所突破的表态,证监会法律部的这位人士表示,早在三年前,监管部门就设置了相关的机构,划分了证券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审理,使相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这一职能划分后的协调配合,以利工作更好开展。

    这位人士说,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一直是证券立法和执法者所关注的问题,在《证券法》和《刑法》中也能找到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证券法》对上述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糙,在操作层面也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是制约此类犯罪的执法和监管实践的主要掣肘。他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也只能对此类犯罪作出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实施则有赖于监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违法行为认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为了有效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方便法院及时审理案件,迫切需要在认定标准方面取得突破。(记者 薛莉)

    高风险券商处置稳妥是前提

    "抓紧完成证券公司的摸底工作,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加强整改……稳妥做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工作,落实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类证券公司的最终处置方案……对自救无望的公司及时进行处置。"

    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提出的今年10项工作重点中,"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做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工作"又被列入了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是继2004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后再次将券商的规范发展这一主题突出出来,这既充分说明了管理层对券商当前处境的关心,也再次明确了新的一年里券商发展的基调。

    券商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券商陷入困境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加大。一年来,由于市场的持续低迷,靠天吃饭的券商的处境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其陷入困境的深度广度进一步加大,这不仅表现为证券业全行业今年继续亏损,还表现为陷入困境券商的数量在增多,券商经营状况的恶化程度在加大,有更多的券商陷入了亏损,一些券商甚至被托管或倒闭,也有相当一部分券商陷入了丑闻,南方证券等全国综合性的老牌大券商也未能幸免于难。

    ------券商阵营出现进一步的分化。由于券商在历史包袱、资产质量的不同以及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在管理层分类监管政策监管下,2004年券商阵营出现严重的分化,少数券商被托管或陷入了破产,更多的券商出现了更深度的亏损,但也有一部分资产质量较好、经营规范稳健的券商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仍然取得了盈利,一部分券商还受到了管理层的青睐并取得了创新试点的资格,券商的阵营出现了进一步的分化。

    ------券商的政策环境趋暖。2004年,在贯彻落实"国九条"的指导思想指引下,证监会及相关部门成立了6个工作小组,其中一个是"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小组",一年来,工作小组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总体上看,券商的政策环境趋暖的迹象十分明显。

    发展政策基调已明确

    新的一年,管理层再次强调了券商范发展的政策基调,对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一,在券商陷入困境的深度、广度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券商为改变当前困难的状况,更有动力采取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因此,再次强调券商的规范发展,有助于防微杜渐,减少证券市场的风险。

    其二,在证券业全面开放愈来愈近的情况下,强调券商的规范发展,有助于与国际接轨,并培育券商的核心竞争力。

    其三,强调券商的规范与发展,会使新的一年券商的阵营进一步分化,一些不规范的券商可能会被清场出局,虽然券商的整体数量有可能减少,但证券业的整体质量在逐步提高,这恰好更接近管理层的既定目标。

    券商面临新机遇

    我们预计,在管理层规范发展思路的指引下,未来券商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第一,券商阵营将进一步分化,证券业格局面临重新洗牌。新的一年里,根据我们的判断,券商的经营环境将很难得到根本的变化,这就意味着,一大批券商仍将会在困境中挣扎,一些质劣的券商有可能被清场出局,而一批稳健规范经营的券商开始脱颖而出,并在分类监管下获得政策支持和市场青睐,从而有机会做大做强,券商阵营将出现强者恒强、弱者逾弱的行业分化格局,证券行业面临重新洗牌。

    第二,证券业创新热潮有望兴起,经营模式有望得到进一步改观。新的一年,在分类监管的背景下,强化监管与放松管制将会齐头并进,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市场环境与氛围将日益形成,券商欲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唯一的出路就是创新,可以预见,证券业的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等创新热潮将风起云涌,券商的传统盈利模式有望得到改善,差别化的经营模式将会初露端倪。

    第三,高风险券商的处置工作将会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这次全国监管工作会议,管理层在强调了规范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做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工作",可以预见,新的一年里,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工作将会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管理层当前已出台了处理高风险券商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一措施将会落到实处,高风险券商有望在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得到妥善处置。

    第四,券商的政策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2004年,管理层围绕着落实"国九条"曾出台多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可以预计,新的一年相关政策仍将会继续出台,证券公司的政策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东方证券研究所 张启生)

    加快建立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

    "积极推动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研究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在我国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在积极准备中。而在股市持续波动,债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就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意义。

    我国基金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成立了近5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持股市值已经占到了股票流通总市值的10%左右,基金已经成为了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但是基金发展越快,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就显得越为重要。受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基金风险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首先,从客观上看,基金以股市、债市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客体的风险与收益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其次,从主观上看,我国基金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各种法律法规尚在完善之中,在这阶段,基金也出现了各种违规行为,如曾经暴露出来的基金黑幕等等,这些进一步加大了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为了更加切实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减轻基金公司市场退出而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和社会的震荡,有必要加快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

    作为我国基金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同时还可以促使基金投资人选择财务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和服务信誉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约束,有效减轻基金市场的道德风险。同时也意味着基金业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依靠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将大大提高。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基金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业的信心,从而促进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海通证券研究所 胡倩)

    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先要明确信托责任

    "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推动退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多位法律界及市场人士认为,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能够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起到更有效的鞭策和制约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陈荣律师指出,2004年9月份以来,就有*ST南华等7家公司相继退市,退市一族不断壮大。*ST达尔曼近期更有望成为第一家因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应该说都是一些对投资者极端不负责的公司,加大退市力度,也是净化市场的需要。但退市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追究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失职责任等手段完善公司治理。

    多年来致力于中小投资者维权工作的严义明律师认为,要将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到实处,首先要明确公司经营管理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托责任。其次,在严格立法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介入到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中来。

    严义明律师表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讲,已经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付的忠诚义务和善良财产管理注意义务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发布的《上市章程指引》中明确董事等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更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委托关系做了各方面非常完善的规定。严义明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明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公司之间的信托责任,从而使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受托人更好地接受《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记者 张喜玉)

    对基金公司控股股东监管将加强

    "制订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督察长管理、基金经理管理等规定。研究建立对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约束机制。"

    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都是大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设立的。对具体的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在人事关系、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利益牵扯,在对股票二级市场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排除基金管理人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的新股承销、配股甚至自营业务服务,通过高买或低卖等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管最直接的目的是防范基金进行关联交易,防止基金管理公司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保护广大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基金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二是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

    证监会草拟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开始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该准则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要求。而有关基金的关联交易则被单独列为一章,规定较多。

    《准则》规定,以下关联交易将被明确禁止: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有意维持或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券的价格;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至于其他一些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执行,如基金投资于关联人承销的证券。另外,董事会在审议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出具意见。至于具体金额,则应在公司章程中给予明确。

    基金在过去发生了不少违规行为,其中不少是因关联交易导致的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行为,而近几年基金的发展迅猛,大量的基金是由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其中也难免有些发起人是抱着成立后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其输送利益为目的而发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基金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管也必然大大加强。(华夏证券研究所 李修辞)

    建立期市保证金监管系统是必然之举

    "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年内完成期货保证金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

    在过去的2004年,中国期货市场步入发展的一年,三大交易所各自推出自己的新品种。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同时也看到,中国期货市场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对于大多数注册资本金只有三千万的期货公司而言,已经很难适应目前处于资金增长期的中国期货市场的实际需求。尚主席提出,年内完成期货保证金安全监管系统,主要是为了督促各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客户保证金的全方位的保护与监管,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客户保证金监管系统的成立与实施,已经是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期货市场的发展,势必要有有效而合理的风险监控统一进行。去年中国期货市场的四川嘉陵丑闻,对广大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形成严重的信任危机。四川嘉陵的老总携带客户保证金逃逸的现象,足以说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层面对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

    中国期货市场成立以来,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层面的漏洞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带有自营性质的交易,甚至也有一些期货公司允许有特权的客户进行透支交易,这样做的风险非常之大,一旦运作不当,将导致期货公司运营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中。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的投资领域,随着新品种的推出,市场可沉淀的资金容量逐渐扩大,因此,对于客户保证金的监管应该积极实行,同时,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应该认真配合管理层做好保证金的监管工作,这对于其控制风险、稳步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上海金鹏 王伟波)

    上市公司治理评级推动公司治理建设

    "研究推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联合有关部门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下大力气清理和遏制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将引导上市公司去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引导投资者去关注公司治理结构。

    胡汝银认为,在现阶段,上市公司治理的质量不是很令人满意。这主要体现在财务造假、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等问题上。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将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上市公司治理评级应主要关注"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关键人的激励与约束"、"透明度"、"股东权利"和"董事会结构与运作"等5大方面。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治理评级将会其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投资者可以把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治理评级将成为投资者资产组合调整和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评级可以作为信号显示,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而较低的公司治理评级可以促进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战略,提高治理水平;对监管者而言,公司治理评级可以使监管机构更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便于监管机构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金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杨兴君也表示,建立上市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资本市场上,出现问题的总是一些没有按照规则办事、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的公司,公司治理评级体系将会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产生有效的推动作用。在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及即将实行的机构询价中,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程度都将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胡汝银还认为,对目前存在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还应该从根本上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要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最基本的,是要落实相关违规者的法律责任,使违规者受到一定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使违规者有比较高的违规成本,使私人的违规成本超过私人违规收益。(记者 程立新)

    上市公司现场监管需完善细则

    "发布《上市公司现场监管办法》,加大现场监管的力度和密度,加强对‘一控多’、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大股东股权质押等高风险公司和高风险环节的监控,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

    就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提出的"上市公司现场监管办法",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勇认为,上市公司现场监督办法有其进步的意义,2004年上市公司出事的很多,反映出上市公司监管仍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加强现场监管也是查缺堵漏的重要举措,但是,国内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更深层次的制度措施。

    西南证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到认为,地方证监局需要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上市公司的事件里,比如德隆、托普、鸿仪都是"一拖几"和巨额担保的案例。上市公司现场监管办法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也可以局部有效地控制派系蔓延和上市公司黑洞,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则。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曝光的上市公司事件来看,强化证券监管立法,提高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同时加强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力,应该可以提早检查出存在危机的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高管人员越权违规等问题及时预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现场监管也有其不足,一个是监管成本大大提高,地方上市公司往往是当地利税大户,对这种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需要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都非常大,二是现场监管往往因为地方利益的保护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完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记者 李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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