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商务部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安排和考虑。
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并显示出广阔的市场空间。特许经营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有1900
个特许经营体系,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就业约200万人,覆盖50多个行业、业态。由于我国引入特许经营时间较短,立法和市场监管相对滞后,特许经营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特许经营体系和特许合同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法律责任不明确,特别是部分地区出现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较大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国际通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式。《办法》共9章4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办法》的颁布实施,旨在引导广大投资者规范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引导特许人规范地培育和发展特许体系,引导被特许人理性地选择特许人和特许方式,从而把特许经营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双赢的局面,促进特许经营这一流通方式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通过《办法》的颁布实施,有效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特许双方信息披露内容、程序和责任,广告宣传的真实性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对政府、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商务部将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办法》的颁布,有利于特许双方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守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从而有助于防范和减少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为从根本上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提供保证。
《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修改和颁行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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