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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丢了可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06: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作出规定: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按规定,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
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对于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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