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良园广告宣称三期工程与一期为同一小区,但临交房却告知业主一、三期间临时围墙不能拆除为此业主杨女士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广告上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
本报讯(记者袁秀丽) 因天赐良园开发商未能兑现当初广告宣传的承诺,退房不能如愿的杨女士为此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杨女士房价和房屋首付款33.7万余元,并给付利息,赔偿5900余元经济损失费。
一期部分业主不同意,临时围墙难拆
据记者了解,2003年,杨女士通过天赐良园开发商发送的宣传材料得知,该项目三期工程与一期为同一小区,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1套三期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房屋交付前,开发商向杨女士发送了一份书面信函,内容是由于一期部分业主提出不能拆除一、三期之间的临时围墙,造成公司在围墙的拆除问题上难以实现,如果杨女士不能接受变更,开发商愿就退房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杨女士认为开发商违约,必须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一切合理损失,但开发商仅提出退房及退房款,而不赔偿损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是杨女士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开发商称,其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且其没有违反规划行为,所以杨女士不具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广告上允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宣传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给杨女士发送的房屋广告宣传资料中绘有小区一期、三期景观图,图中两期工程为一个完整、封闭小区。在其申报的规划图中亦无围墙。但其在交付房屋时,一、三期间的围墙并未如约拆除,所以开发商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做出了判决。
律师认为开发商的重要允诺应视为要约
据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仁表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那么后期不论什么原因出现变更,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要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张仁表示,开发商在卖房时,其相应的规划也是合同要约,即使小区后期规划变更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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