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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挂靠”加盟将受约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04:29 新京报

  日前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2月1日起,利用特许加盟违规经营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业内人士称,此举将提高房地产经纪公司加盟的门槛

  本报讯(记者张学冬)一直以来,在京城的房地产经纪行业里以简单的“挂靠加盟”为特点的经营方式比较多,记者从商务部获悉,2004年12月30日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根据该《办法》,从2005年2月1日起,利用特许加盟违规
经营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现状: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互相利用

  据了解,目前京城从事特许加盟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主要有二十一世纪不动产、我爱我家等一些知名品牌房地产经纪公司,这些品牌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其加盟的特许经营单位能够进行一定的审核、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加盟管理。

  但有些房地产经纪公司特许经营则完全是一种“挂靠”加盟的形式,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被挂靠者看重的是一次性品牌挂靠费和管理费用,并没有对挂靠者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培训。而挂靠者加盟主要是为了降低自己进入中介市场的准入门槛,这就使一些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纪人证书不齐备、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非法中介机构以合法的形式进入中介市场。这些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后,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尤其有可能使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房地产经纪市场,加大了消费者的风险系数。

  《办法》:双方必须进行严格信息披露

  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进行特许加盟的双方必须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的2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同时还必须提供给加盟者在加盟后所能承担的服务、培训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支持等。而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业内人士:特许加盟门槛将提高

  北京宏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毛炳辉认为,从加盟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管理和监管,《办法》将使得房地产经纪公司加盟进一步透明化,从源头上可以加强房地产经纪公司加盟店的管理和监管,不规范的加盟操作方式将被逐渐遏制。

  中原地产总经理李文杰则认为经纪公司加盟是品牌商迅速占领市场的一种形式,《办法》的出台,是从源头上对目前京城一些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挂靠”方式的特许加盟的约束和管理,这样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特许加盟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将会起到规范市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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