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柏丹)从“征求意见稿”到“试行办法”,经过了三个月的修改和酝酿之后,旨在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终于浮出水面。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这从本质上来说,体现了监管层市场化的意愿,也具有一些重大的突破,对评级的后续工作也做了一些详细规定。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的内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擅自公布等级评定结果,对擅自公布等级评定结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并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所存在问题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九种惩罚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而对于一些业内人士所指的银监会并不具备中立评级机构的资格,同时评级过程中监管层的独立性问题也无法得到保证,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问题,赵锡军认为,这是由我国监管体系的现状决定的。我国目前尚无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的明确标准。我国也正在建设这种中立评级体系。他表示,今后的这种评级过程应该是监管层、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的会计、审计部门等共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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