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前作出规定,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店费。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进店费,早已成为全国零售市场业内公开的秘密。一种商
品要进入零售店铺要收取大大小小几十种费用,除了各种节日的赞助费用,还要收取货架费、条码费等。
针对这种影响流通市场秩序的现象,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这一规范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范中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零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焦点主要集中在零售商收取各种形式的进店费以及占压货款两方面。
规范指出,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规范履约行为。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
作者:张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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