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的议案、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5年1月
7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本部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数58,585,365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股数249,336,499股的23.5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名,代表股份数58,501,208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股数的23.46%,流通股股东2名,代表股份数84,157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股数的0.03%)。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虎廷先生主持,以通讯表决方式对每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自有资产向银行抵押借款的议案;
赞成58,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赞成58,501,208股,流通股赞成84,1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控股子公司权益和自有资产向银行质(抵)押借款的议案;
赞成58,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赞成58,501,208股,流通股赞成84,1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自有资产抵押向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的议案。
赞成58,585,3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赞成58,501,208股,流通股赞成84,1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邹学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一月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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