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在通过路口时,造成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查证核实后认定,黄某违章超载,经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人民法院调解,黄某总共应赔付伤者各项费用25万元。黄某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付。保险公司接到理赔报案后,立即查阅保单,对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现该车投保时是按照3-5吨的载货标准,而实际上一直按6吨载重的标准从事运输活动,出险时,正是因为超载使该车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对该车辆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黄某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提出自己的车一直按照6吨车的标准缴纳养路费,因此可以按照6吨的重量承运,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3-5吨承重是车辆安全行驶的前提,超载使得车辆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保险合同中有超载的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作出拒赔决定是有效的。上海证券报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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