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资产管理须开专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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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1:15 证券时报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指南》明确,券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券商变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应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就结算模式,《指南》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采用前种模式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后种模式的,托管人应获得相应的结算业务准入资格。 《指南》还规定,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结算参与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均视为该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将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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