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记者昨日获悉,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广州市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租赁业除外)将从现在的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月营业额5000元,“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不作调整,仍然是目前的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未达到营业额起征点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额达到起征点时,按照劳务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体户,核定的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仍须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广州地税着重指出:由于营业税是在应税劳务发生的次月申报,2005年1月申报的是2004年12月的税款,起征点仍然是2000元,2005年2月开始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
业内专家分析,起征点提高后,减轻了低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此次政策调整就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所帮助。
(观宇/编制)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