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20%;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4%;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通知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保险公司次级
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投资次级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一级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按该通知执行。(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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