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制定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分级管理试行办法》,将场所分为A、B、C三个管理等级。
这种行为是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比较常见的一种行政管理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想正面引导消费,以至便利管理。但这种行政管理行为,对执法行政部门而言,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这种行为对营业场所而言
,它也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只是一种工作评价;可对消费者而言,它却又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场所去消费起着一种良性引导作用。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行政执法机关为各式营业场所“划等级”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否则,如果对其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的信誉恐怕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
其实,完全可以为某些特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等级管理,但这种等级制,应由法律设定,营业单位自行申请,而不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设定。而且由于行政推荐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使行政推荐违法,相对人一旦接受并遭受损害,在法律上也会被认为是自主自愿的服从,如果事后再主张行政推荐的违法性并请求救济,往往是相当困难的。鉴于此,执法机关直接为娱乐场所进行“定级”不妥,有必要加以纠正。
(李坚)
《市场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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