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一项《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
刚刚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而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可依相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
《市场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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