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5日开始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这项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确定。草案规定事故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事故责
任的轻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要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要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而当机动车一方“无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可以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具体解释说,按目前上海城镇居民伤害致死平均40万元的人身赔偿标准,今后如果在上海发生机动车“无责”交通事故致死案,机动车驾驶员大概要承担40万元减去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10%,即3.6万元赔偿金额。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季明)
《市场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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