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群就业制度关系到城市群发展的成败,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是推进城市群就业的基础保障。我认为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是拓展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就是实施就业制度管理。
我感到,城市群就业制度需要有创新思路。
首先要建立一个以净增城市就业岗位为主要目标的政府责任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调整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本城市的转岗下岗后及时进入社会就业渠道的管理,政府要有净增长就业岗位的实事项目。
二是积极开拓就业渠道,通过构筑服务平台,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社会化培训,购买培训成果,体现“政府搭台、全社会共同唱戏”的特征。
三是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一个核心机制,即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市场就业机制。四个支撑体系,即市场化的就业促进体系、社会化的保障社会体系、法治化的监督调控体系和网络化的管理服务体系。
在促进城市群的就业目标上,各城市要以实施净增岗位计划为抓手,将净增就业岗位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就业统计范围要从城市居民扩大到从事非农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这样既可以相对全面地反映城市群各地区招商引资、创造就业岗位的实际工作成绩,也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城市化进程。
与此同时,要建立城市群间各城市有效的市场化就业机制。要强调就业的责任不仅在于政府,也在于劳动者个人。各级政府是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人,但不是惟一责任人,因此,要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
我感到,构筑城市群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支持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群有序流动,进入平等竞争的统一劳动力市场,就必须有一系列政策作保证。因此,可以设想,如何实施城市群就业战略。
我认为,城市群就业战略重点应该体现“三个扩大”,扩大各类就业渠道、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就业途径和扩大社会网络服务。城市群就业也要加强“二个合理调节”即其一合理调节外来劳动力量。关键是用好“市场准入”这个市场经济的有效办法。比如统一发放“就业证”。凡进入本城市就业的所有外劳力,包括单位使用、社区层面和城建制引进等,都要纳入统一管理的范畴。要设立统一的外劳力市场,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地招用外劳力。其二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裁员率。国有企业要适当放慢富余人员向社会释放的进程,控制裁员率,控制岗位流失率。
我感到还应建立城市群发展与就业促进一体化实施规划,要明确城市群新增就业岗位计划,要从投资分布、税收优惠、专项补贴等方面着手,大力发展适合城市群与本地区普通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城市群的制造业基础上,重点发展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工业园区,在城市群核心城市的服务业方面重点开发适合本城市劳动力就业的新业态。要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充分发挥非公经济促进就业的作用。在招商引资时,要注重提高非公经济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档次,对吸纳城市群劳动力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开发区要予以政策倾斜,切实帮助解决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难、用地、用房难等问题,重点改善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政府还应该建立城市群为主体的促进就业专项基金,各级政府要研究就业政策与地方财力的支持关系,调整财力支出结构,实施就业双向承诺制度,对就业困难人群“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政府还应该对农民转入非农就业岗位作好年度计划预测,将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纳入城镇劳动力的就业服务体系之中。要在城市群的各城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把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工作中去。通过这些政策,进一步促进城市群就业发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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